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出台《辽宁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明确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该管什么、怎么管,让监管有抓手、权责更明晰。
《清单》涵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3个方面的22项权责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相关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一一列明了对应行政处罚的实施层级、负责人员和责任事项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行政裁决方面,财政部门的权力包括政府采购投诉处理1项,责任事项包括受理责任、调查取证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等。
在行政处罚方面,财政部门的权力共涉及20项,包括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行为的处罚;对采购人、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行为的处罚;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对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责任事项包括立案责任、调查责任、审查责任、告知责任、决定责任、送达责任、执行责任等。
在行政检查方面,财政部门的权力包括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1项。责任事项包括告知责任、检查责任、处理责任、监管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