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首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7/22 14:32:4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监理机构”)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中关于确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准入条件的要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分会 (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分会”)筹备组定于2014年7月集中开展首批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认定范围

已取得由列入环境监理试点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格)证书的机构。

二、资质等级与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并根据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为11个工作范围(见附件1)。甲级环境监理机构工作范围分设甲、乙两个等级。取得甲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的,可开展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取得乙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的,只可开展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甲级监理机构工作范围内至少有一个类别取得甲级资质。环境监理分会在确定环境监理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环境监理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工作范围。

三、资质认定条件

申请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机构,须满足相应等级和工作范围的资质条件。

(一)甲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具备30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还应具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甲级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6.近三年内至少开展6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工作。
(二)乙级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具备12名以上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同时还应具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中环境监理工作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1名专职工作于该机构的取得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技术人员。
3.具有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需要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四、申请资质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环境监理资质认定的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认定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格)证书复印件。
5.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相关执(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岗位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本机构的环境监理专职技术人员受聘证明(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或证明;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7.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等相关文件。
8.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符合环境监理工作需求的专项仪器设备及车辆、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10.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五、申请资质认定程序
1. 各申请机构应经所在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2. 各申请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向环境监理分会筹备组提交环境监理机构资质认定申请材料。
3.环境监理分会组织对申请材料和申请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环境监理分会根据申请机构实际情况,为其换发相应等级和工作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
六、其他事项
1.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提供虚假材料机构,一经查出,环境监理分会将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
2.达到本通知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环境监理分会将为其颁发有效期为四年的资质证书。未完全达到本通知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环境监理分会将为其换发有效期为两年的乙级资质证书。其中,现有资质证书划分工作范围的,按原工作范围换发资质证书;现有资质证书未划分工作范围的,可按本机构专业特长和业务量申请认定工作范围(不多于3个)。过渡期满需重新申请资质认定。
3.环境监理分会将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认定工作。
4.请各申请机构在规定时间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寄送至环境监理筹备组。
七、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林  樱
联系电话:010-52931040  186108556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迪蒙综合楼502
邮    编:100012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分会筹备组(代章)

2014年7月17日
抄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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