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修改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作者: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日期:2014/6/20 10:21:16

    为加强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标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通知明确了《资格审查办法》的修改内容,共修改了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5条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了资格审查行为。《评标办法》的修改涉及第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9条的内容,对是否有效投标报价、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资信标评分范围及信用等级分值等进行了明确。
  通知还对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运用提出相关要求。一是对已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挂钩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中明确,投标(申请)人(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应当具备B级及以上信用等级。其资格预审附加条件或资信标中的信用等级分,分别按《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执行。二是对尚未与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挂钩的招标项目,仍按原过渡时期办法执行,待信用等级启用后,按上述规定执行。三是除宁波市本级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工程项目外,各县(市)区、管委会每季度可根据信用等级为B级的辖区注册企业上季度末信用分排名确定不超过4家的勘察设计企业、不超过3家的监理企业和不超过7家的施工企业,在本辖区内投标时可享受A级信用等级待遇。

本文网址:http://zzfw.com.cn/show.asp?id=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