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6/11 8:59:30

    日前,公安部发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资质服务网的相关老师从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解读,《规定》的颁布实施,对全面加强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新消防安全治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市场不规范催生《规定》出台
  据统计,我国现有各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7000余家、从业人员近5万人,与迅猛发展的各类社会单位数量极不适应,与不断增长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需求极不适应,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亟待大力发展。
  同时,现有的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很不规范,类别繁杂、资质条件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硬件条件不足、执业人员素质不高、内部管理混乱,根本不具备从业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得不到保证,还有的只收钱不干事,甚至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文件,个别地区还出现垄断、恶性竞争等严重问题,因此,消防技术服务市场迫切需要严格规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仅可在自治区范围内执业。
  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二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一级资质、临时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消防设施维保检测机构可以跨省执业
  一级资质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且不要求设立分支机构。
  允许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执业,但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很多建筑投入使用后,由于施工企业最熟悉所施工的工程,因此建设单位或业主往往仍聘用施工企业作为维保单位。
  《规定》允许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目前全国各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能力和水平良莠不齐,服务机构人才和技术力量差异较大,允许一级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跨省执业,满足部分消防技术力量较强的服务机构和对服务质量要求较高的社会单位的需求。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是一项长期的服务活动,合同一旦签订,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就应当为单位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如果单位消防设施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理,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将更有利于持续、高效、快捷提供服务。
  机构资质由省级消防机构审批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许可主体只有一级,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其中,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在作出许可前,需要报公安部消防局进行书面复核。这主要是顺应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下放审批权限,同时兼顾审批质量和权威性,明确资质统一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鉴于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从业范围广、消防专业技术性强,对拟批准一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的意见,规定报部消防局书面复核。
  机构资质不是终身制有效期为3年
  《规定》第20条第3款、第22条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第23条规定,有效期届满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
  此规定有利于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能够持续符合相应资质的条件,防止因技术力量流失、设施设备损坏等因素影响消防技术服务水平与质量。
  六项禁止性行为不能触碰
  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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