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证书“随人走” 企业不能强扣留

作者: 来源:北京日报 日期:2014/6/4 9:11:25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实践中,仍有部分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资格证书、档案资料等,并在劳动者离职时拒绝返还或协助办理转移手续。
  建造师注册证不得强扣
  何某曾是某建筑公司建造师,2010年考取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建筑公司在进行招投标活动时经常借用何某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后为操作便利,索性将何某的注册证书留置在公司行政部门。2013年7月,何某向建筑公司提出辞职,并入职某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设计研究院要求何某将其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其单位名下,何某向建筑公司提出该项要求,建筑公司以项目需要为由拒绝办理转移手续。
  劳动者的各项资格证书,例如建造师注册证、监理师注册证以及财会证书等,均是劳动者个人的从业资格证书。上述证书经常会被有关企业用于对外宣传、承揽业务等,故对这些资格证书的持有关系到企业的经营利益,相应的转移活动也可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影响,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在员工辞职后强行扣留离职员工的各项资格证书。本案中,建筑公司因自身需要强行扣留何某的建造师注册证书,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建筑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转移手续,如确有未完工项目需要,应与注册证书持有人进行充分协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扣押身份证系违法
  李某系外地在京务工人员,在某停车管理公司从事停车管理员工作。停车管理公司责令外地员工将身份证件上交公司。2013年10月,李某以家属需要照料为由向停车管理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停车管理公司因人手紧缺,未批准李某离职,并扣押李某的身份证件,李某陷入无法回家的困境。
  居民身份证系持有人的个人证件,仅能由证件持有人自身合法持有、保管和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扣押、借用。本案中,停车管理公司为便于员工管理,私自收缴员工的身份证件,这样的企业管理活动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在李某提出离职后,停车管理公司扣押身份证件拒绝发放,更是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可以依法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返还身份证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李某可以要求停车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转移档案
  小蔡2009年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科技公司,将档案存放在科技公司在某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中。2013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小蔡向科技公司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协助自己将个人档案转移至新用人单位,但科技公司拒绝办理。协商未果后小蔡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科技公司于15日内为小蔡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放心保)关系转移手续。上述协助义务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附随义务,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出于对小蔡离职的不满,拒绝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侵害了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合法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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