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资质认定已取消,投标人资格要求该如何设定?

作者: 来源:招标师 日期:2018/3/21 17:19:49

在国务院大力推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很多资质审批认定都被取消了,一些代理机构对此不知所措:企业很多资质要求已取消了,那么采购文件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如何设置呢?

问题一 能否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答 不可以。

理由:除涉及行政许可外,超范围经营签订的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条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生产和经营的招标项目,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无法反映该企业是否已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因此应当以相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为准。

拓展:超范围经营是否会影响其履约?
经营范围除涉及其他行政许可外,从某种意义上讲都属于一种告知性备案许可,因此在投标人可以在履行合同前的任意时期内经过一定程序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且不影响合同的履行。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二 能否限定经营年限?
答:不可以。

理由:企业经营年限的长短与履行合同无关,设定经营年限要求属于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政部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

问题三 能否限定注册资本?
答:不可以。

理由:2014的3月1日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部分企业为装门面,认为反正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这样对外有面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注册资本根本无法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政府采购也对此作了严格限制,财政部87号令明文禁止。
87号令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题四 能否限定人员资格?
答:看法定要求。

人员能力审查是履行合同能力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得不指出,在设定人员资格条件时不得超出法定资格条件。

问题五 能否要求独立法人?
答:不能。

理由:招标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外的其他组织,对于科研项目的招标,投标人还可以是自然人;政府采购法体系下投标人可以是除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要求投标人必须为独立法人是对投标人组织形式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补充
哪些资格要求可以设?
以下与合同履行有关的内容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①其他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法定行政许可资格;
②企业类似业绩;
③根据项目需要,可以设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
④与履行合同有关的相关技术指标(针对货物采购类);
⑤财务指标,财务指标是一个企业经营状况的体现,良好的财务指标有利于合同履约;
⑥法律禁止投标情形,比如关联企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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