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4日,天津市发布《市建委关于天津市建设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在部分建设项目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
核心要点有:
1)工程总承包试点主要围绕“设计-采购-施工” 总承包(EPC)和“设计-施工”总承包(D-B)两种方式开展。
2)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同时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具有与工程相适应资质的设计企业与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
3)鼓励下列项目优先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
(一)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绿色建筑项目;
(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
(五)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4)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合同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出具支付担保。
5)工程总承包企业应自主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后,可将施工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不再招标。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总承包业务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