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信息10年内可追溯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2/13 12:45:36

日前,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除需保密或涉及商业秘密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至少10年内可追溯”。《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文件编制: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二是相关信息在电子平台公开发布,并确保10年内可追溯: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汇总公开全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

发布媒介确保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10年内可追溯。

三是信息发布: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

通过专门栏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对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作醒目标识,方便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查阅。

四是招标信息变动: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进行澄清、修改,或者暂停、终止招标活动,采取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是确保内容一致:除在发布媒介发布外,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招标信息,并确保内容一致。

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六是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七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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