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日前出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规定》,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做到“四不得”,即: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规定》还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和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得压缩合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和施工图审查周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机制、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