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审批标准

作者:保险代理 来源: 日期:2013/8/25 2:08:08

(一)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拟设立的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不得与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重名。

(二)保险代理服务集团(控股)公司

  除满足(一)1-8中审查原则及标准外,还需要满足:

  1.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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