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履职要查,"人脸识别"应用于施工现场考勤更可怕

作者: 来源:建筑管理 日期:2017/9/27 11:10:52

近日,对项目经理等施工现场关键人员现场履职的检查已经开启。福建、湖南两地已分别开展专项整治/稽查,并将长期、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突袭”!

福建:持续开展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专项督查。

核对字迹/签字,是否由他人代签;

现场有无办公桌,知不知道电脑开机密码;

施工现场询问,并检查与现场实际是否不符。

湖南:不定期开展在建项目标后稽查,确保检查全覆盖。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是否一致;

施工、监理人员是否随意变更。
除了住建部门的现场履职检查,一个更可怕的施工现场考勤系统来了---“人脸识别”。网友戏称为“刷脸”考勤,更有人称其为“挂靠终结者”!

根据网络搜索数据显示,目前已有多省开展了“人脸识别”考勤试点。

湖北:

2015年,湖北在荆州、咸宁、钟祥、兴山等地的土地整理项目中试水人脸识别考勤制,要求项目经理、“五大员”每月驻守工地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江苏:

2016年8月11日,南京下发《在建筑工地推行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通知》。由施工企业自主选择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的软硬件服务商。

2015年8月,常州正式启用在建工程实名制考勤系统。不仅项目管理人员需要到工地现场“刷脸”考勤,而且所有工地现场作业人员都要“刷脸”考勤。经一年多运营,市区在建工地覆盖率已达90%以上。

宁波:

2014年,宁波北仑区发文,要求自2014年8月1日起,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等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行人脸识别考勤。
除了上述地区,无锡、厦门等地也早已开展了施工现场人脸识别考勤试点。明年起,杭州部分市区也将开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9月19日,余杭区下发通知:

1、2017年10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务必完成脸部识别考勤系统调试并启用。

2、项目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相关信息应录入考勤系统,以每人每月考勤20天视为合格。

3、2018年1月1日起,对施工和监理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

文件原文: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余杭区建设市场行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脸部识别考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余杭区行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对施工和监理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脸部识别考勤。考虑到我区实际,暂定先对星桥街道和崇贤街道行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展开考勤试点,自2017年10月1日起试行。

二、现场管理人员首先应在余杭区建筑市场信用网录入基本信息并审核通过,具体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资料员、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人员数量有文件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文件规定的以投标文件中的数量执行。

三、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完成人员脸部识别考勤系统调试并启用,2017年10月1日之后全区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15日内务必完成系统调试并启用。

四、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填写《余杭区建设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影像识别考勤系统项目及人员信息登记表》报建设单位确认,并提交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登记,纳入考勤管理。已录入考勤系统的现场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不可抗力需要更换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五、考勤起止时间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原则上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止,施工、监理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以天为统计单位,实行上下班制度,每日考勤两次,施工、监理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天数在合同条款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进行考勤;无约定的,以每人每月考勤20天视为合格,有任何一人月考勤率不合格的,视为该项目部当月考勤不合格。

六、项目因故停止施工或终止的,建设单位凭相关证明向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申请暂停或终止考勤;恢复施工的,应在实际复工3个工作日内申请恢复考勤;项目完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凭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终止考勤,区质监站审核无误后,解除人员与项目绑定,终止考勤管理。

七、区建筑业管理处每月统计施工、监理项目部考勤率并于次月上网公示。对考勤不合格者,将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将依据两场联动有关规定进行扣分处理。

八、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擅自变更项目管理人员、少报漏报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拒不参加脸部识别考勤,或采用虚假材料骗取人员信息、影像入库参加考勤,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余杭区市场行为等处理。

余杭区建筑业管理处
二0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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