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低价中标者将被纳入黑名单!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作者: 来源:建筑时报 日期:2017/7/4 10:38:51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会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

这是国家发改委主任何立峰于6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报告联组审议以及专题询问会做出的表态。

何立峰指出,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也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针对“低价中标”的问题,何立峰回答道,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其次,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而且,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但是在实践当中,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对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

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比较强,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质疑、投诉、检查、审计的时候,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好在哪里等等。

“为了规避风险,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了法律规定的“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

如何规范招投标领域?如何惩治恶意低价中标者?

何立峰表态,下一步会依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针对滥用、不当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仅仅适用于技术、性能标准明确的项目或者设备的采购,而且中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还没有通用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对于招标人采用评标方法不当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异议;对于投标人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的规定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建议

何立峰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比如,要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将合同履行纳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范畴。

此外,要落实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明确招标人应当对招标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同时,还应强化恶意低价中标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意低价中标者的处罚力度,并且纳入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活动。并且应该严格质量监管,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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