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业6月1日起施行信用等级评定

作者: 来源:合肥市城乡建委 日期:2017/5/19 16:27:14

2016年,我市建筑业企业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624.61亿元,同比增长5.39%,产业规模独占全省半壁江山,实现入库税收62.94亿元,占全市税收总数的12%。为了更好地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结合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日,我委修订出台《合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主要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相较于以往的管理办法,新办法的考核体系实现了信息的互通、互联和共享,在招投标、创优评先、资质管理等环节实现更大范围的动态监管,改变了以往体系的“孤岛”效应。

具体来说,新《办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的信用评分实行动态计分,包括企业基准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项目信用分等,并按照权重汇总计算信用得分;信用等级评价按月考核,以月度综合信用评分为依据;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企业发生以下六种情形的,将直接列入“差”等级(良好评分不抵充)。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二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是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五是被列入“信用合肥”失信被执行“黑名单”的;六是发生其它严重情形的。

新《办法》将对各方责任主体按月出信用“成绩单”,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个月市场准入、创优评先、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加大监管和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新《办法》还明确规定,获得信用等级优秀的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资质升级、增项申报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信用等级差的企业和个人在承接业务和参加招投标时,限制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在参加其他项目招投标时,建设单位予以从严限制。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应按规定上限缴纳。

本文网址:http://zzfw.com.cn/show.asp?id=3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