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1/28 11:37:3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2015年9月30日,我厅印发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内容和计分标准(试行)》(建标〔2015〕232号,以下简称《信用评定标准》),并于1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1年来,各地相继审核录入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马鞍山、铜陵、宣城3个试点市对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赋予信用分,建立了本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库。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加快推进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现就信用评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是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的内在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科学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工作。

二、落实责任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实行统一管理,省、市、县联动,以市为主。各市、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要按照《信用评定标准》的规定,担负起对企业市场信用实施评价的主体责任,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和评分工作。对申报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要依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全面实施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定,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所有企业的基本信用评定工作。届时,企业因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有关证明的,可登陆信用管理平台查询并打印信用信息;未完成基本信用评定的,其基本信用分为零。对于未按规定提供基本信用信息的企业,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三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应用,马鞍山、铜陵、宣城3市要率先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用信用评定结果,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将信用评定结果应用推向全省。

四、加强宣传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关系到企业的切实利益。各地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组织本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和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负责人,开展《信用评定标准》和信用管理平台应用等相关内容的专题培训,为客观公正地实施信用评定提供政策和技术保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和配合,做好对企业的政策解释,对信用评定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更正、完善。

我厅将对各地信用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各地在信用评定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标准定额处。

联系人:张毅  电话:0551-62871534(兼传真)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系统说明

2016年11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定系统说明

一、企业基本信用

(一)信息录入和评分

1.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用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U-key锁网上登录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录入企业基本信用信息。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录入的基本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赋予基本信用分。

3.外省进皖企业由其进皖信息登记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基本信用分;尚未信息登记的外省进皖企业由其拟承接的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基本信用分。

(二)企业填写“基本信用信息”内容

1.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负责人信息、经营信息、联络方式。

2.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注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称类别、专业、注册类别、注册号。

4.企业及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基本信用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记录分值:本栏基本信用分值由系统自动生成,不得更改。

3.信息来源:本栏填写“基本信用信息”。

4.同时具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分别录入其勘察、设计基本信用分。

二、企业良好行为

(一)信息录入和评分

1.勘察设计企业(包括外省进皖企业)提交良好行为加分申请(附相关获奖证书、表彰证明材料)。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良好行为类别和内容,审核确认后录入良好行为加分。

3.外省进皖企业由其进皖信息登记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良好行为加分;尚未信息登记的外省进皖企业由其拟承接的项目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录入良好行为加分。

(二)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良好行为评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记录分值:本栏根据具体表彰和奖励内容填写相应的分值。

3.生效日期:本栏填写、表彰通报日期或获奖日期。

4.有效期限:本栏根据生效日期和《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填写有效期限(即失效日期)。

5.信息来源:本栏填写表彰或奖励的具体信息,如“**项目获**奖项”。

6.相关附件:本栏须上传表彰证明、获奖证书等扫描件。

7.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表彰、奖励的,由原记录者录入最高加分记录,并删除其余加分记录。

三、企业不良行为

各市、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类别和内容,以及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及时录入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项。

主管部门填写“信用记录登记”说明:

1.行为发生地行政区划:本栏填写不良行为评分的录入地(市、省直管县)。

2.生效日期:本栏填写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决定日期。

3.有效期限:本栏根据生效日期和《信用评定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填写有效期限(即失效日期)。

4.信息来源:本栏填写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具体信息,如“**项目设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查实,由**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相关附件:本栏须上传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扫描件。

6.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由原记录者录入最高扣分记录,并删除其余扣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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