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晟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情况,我部于2015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5〕49号),并于2015年12月3日送达你单位。对于你单位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