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建筑师负责制”不是个筐 什么责任都可以装

作者: 来源:ABBS 日期:2015/11/11 9:20:58
    我国一些学者呼吁多年的“建筑师负责制”终于在中国开始落地了。浦东新区正在探索建筑师负责制,设想以建筑师为建设单位委托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中,从建筑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作品和工程完整地交付建设单位。“这也是考虑保税区域不涉及学校、医院等民用建筑,更适合试验推广,”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焜说,“建筑师负责制在英国、美国及香港等已采用多年,建筑师的全程管理监督对工程质量和效果影响很大。”
  首先我对浦东新区的探索行为举双手赞成。建设工程管理模式应该是百花齐放,而不应强制单一。然而,不少制度引进到中国后却成了鸡肋。比如,我国根据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FIDIC合同的工程师制度,产生了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目前呼吁取消强制监理的呼声愈来愈高,建筑师负责制显然就是替代建设监理制的措施之一。
  我想对一种新的制度理解,最好先了解其发展史,才有助于理解和消化。我个人认为,建筑师负责制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设计建造人特色的古典建筑师负责制。建筑师(architect)一词来自于希腊语“?ρχιτ?κτων”,是“?ρχι” (首席)和“τ?κτων”(承包人)的合成词。因此,建筑师实际上就是古典的设计建造师。人类历史上最早记载的建筑师大概就是印何阗(Imhotep)了。他在公元前2630年完成了埃及金字塔。建造阶梯型金字塔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人力、和物力,在印和阗的调度安排下,呈现给左赛尔法老王一个里头充满雕刻与巧思,外部更是不可思议的庞大建筑,如此完美的成就,直到今天都还称得上是旷世巨作。1920年挖掘出阶梯形金字塔后,考古学家在金字塔内法老王雕像的台座正面,就发现刻有印和阗的名字和头衔。他的头衔很长、很气派:“下埃及的高级官员、法老的首席大臣、宫廷总管、世袭贵族、赫立奥波立斯太阳神大祭司、建筑者、雕刻家、石室的制作者”。印何阗完美的阐释了建筑艺术与技术如何结合所带来的创新。
  此后,在希腊,建筑师们继续将建筑艺术与技术合,产生了帕提农神庙(Parthenon)等一些伟大的建筑。到了罗马时期,马尔库斯·维特鲁威建筑师首次通过《建筑十书》建立了建筑的基本原理:持久、有用、美观(Firmness, Commodity, Delight)。作为一个伟大的建筑师,维特鲁威不仅仅只关注美观,还详细研究城市规划、建筑材料、神庙构造、水力学、计时、测量、天文、土木、军事机械等。进入到中世纪,在建筑师的带领下,建筑继续散发着美丽、复杂和先进技术的综合芬芳。哥特式就是这样的代表。
  因此,在人类建筑史的第一阶段,建筑师负责制以古典设计建造师的技能出现,完美阐释了艺术和技术的结合,完成了一座又一座的古典经典佳作。
   第二阶段,设计人+合同管理人特色的传统建筑师负责制。进入到文艺复兴时期,建筑师负责制的路径开始发生了分化。一派以布鲁内莱斯基为代表,继续沿着传统的建筑师负责制路径(即设计建造师)。另一派则以则以阿尔伯蒂为代表,认为建筑师就是艺术家而非建造人。由阿尔伯蒂设计的圣玛丽教堂项目被认为是西方建筑史上首次将建筑师和承包人分隔开,成为了早期设计人+合同管理人特色的建筑师负责制雏形。
  这样,自15世纪开始,逐渐开始了专业人士主义倾向。在英国成立了英国皇家特许建筑师学会(RIBA),在美国成立美国建筑师学会(AIA)。随着时间的进展,产生了普通法系下的建筑师负责制。在普通法系下,建筑师有三顶帽子:(1)独立的咨询人;(2)业主的代理人;(3)准司法人。经过数百年的建筑师实践以及法律判例,建筑师在履行合同管理人角色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是业主的代理人,什么情况下是准司法人,已达成很好的业界共识。
  第三阶段,传统建筑师负责制的衰落与设计建造的复兴。在传统建筑师负责制下,最大的问题是业主夹在建筑师和承包人之间。一方面,建筑师提供设计服务的法律责任是尽职标准。他们按照自己的能力来准备设计,但是并不保证这些设计文件是完美的、没有人为的错误(即从法律上讲,图纸有少量的错误并不代表设计人就一定有过错)。但是业主给承包人提供图纸,则必须保证业主提供的图纸是完美的、没有错误的、完全满足施工需求的,否则的话,承包人有权进行索赔。这样,业主就处于这个法律责任空白之间了。而设计建造模式则很好的帮助业主摆脱这个空白。在设计建造模式下,承包人承担满足预期目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传统建筑师负责制下的尽职标准。
  多年来,建筑师和施工业从合作、团队、互信和互尊文化中退化到分割和低效。当然,造成这些有很多历史原因。但是在过去几十年,许多组织正在努力恢复建筑师和施工业的合作之根。由于业主迫切需要项目交付模式的变化,设计建造又开始复兴了。设计建造成为建立在互信、互尊、团队、创新基础上的高度合作、完全集成的过程。设计建造释放了团队的能量,从而让项目更快、更好和成本更低。
  在美国,目前只有大约40%项目还在使用传统建筑师负责制模式,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开始使用设计建造模式。在英国,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已不允许使用传统建筑师负责模式。无论是英国的JCT、还是美国的AIA、DBIA发布的设计建造合同,均放弃了传统建筑师负责制的合同角色。
  通过回顾建筑负责制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我想对中国引进建筑师负责制需要注意的几点:
  第一,建筑师负责制是普通法系下的产物。建筑师在普通法系下被业界达成共识的三顶帽子,在大陆法系下并不具备。比如,在英式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只有建筑师(工程师)才有权发布变更指令。那么如果业主未经建筑师(工程师)直接向承包人发布变更指令,在普通法系下很可能会被认为无效。但在大陆法系下,则可能会认为有效。普通法系下的三顶帽子,会让建筑师在工程管理中享有非常高的地位,而在大陆法系下则很难做到同样的地位。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并没有建筑师享有三顶帽子的传统。因此,我们即使采用英美的建筑师负责制,我们也不要对此期望过高。
  第二,建筑师责任制的所谓“交钥匙”(许多媒体是这样宣传的)与设计建造的交钥匙的法律责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仍然承担的是尽职标准,而后者则是满足工程预期目的。因此,并不是采取建筑师责任制后,业主就可以摆脱夹在设计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法律空白了。
  第三,建筑师责任制只是众多工程管理模式的一种。因此,建筑师责任制不应该成为独此一种的强制性模式,而应该与其他模式一起供业主自由选择。
  最后,建筑师责任制不是个筐,不是什么责任可以随便装。曾经历过监理是个筐,质量、安全责任随便装,不希望建筑师再次成为一个筐,各种责任随便装。最后一点,是我最为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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